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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刑事量刑规范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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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刑事量刑规范化解读
上线律师 :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 贺艳辉律师
刑事量刑规范化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墓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汪射毒品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墓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超载人数、行驶速度、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的;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没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一的;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
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适当酌减罚金数额,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事营利性的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三、[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积极赔偿的;(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醉酒程度较轻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于刑事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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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